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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聊城市公务员招考职位表
来源: 时间:2011-03-22 00:00 编辑:联创世华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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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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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精品辅导简章(聊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按照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鲁人社发【2011】16号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1年度全市各级机关、代省垂直管理(驻聊)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279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报考市县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职位要求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6、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75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报考市县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0年3月27日后出生)。

    7、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拟任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不能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8年3月27日以后出生),2008年(含)以前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二、报名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面向社会招考和从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1年3月27日9:00-3月30日16:00。

    查询时间:2011年3月28日-31日。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聊城人事考试网(www.lcks.com.cn),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2)单位初审: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含节假日)及时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未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报考者补充。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则视为自动。

    用人部门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没有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1年3月30日16: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部门或该部门的其他职位。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11年3月28日-4月1日登录聊城人事考试网(www.lcks.com.cn)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聊城市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聊城市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11年4月19日-4月23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

    报考市县公安机关的考生,报名后,本人须于2011年3月27日-3月30日(审核时间为9:00-16:00)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应届毕业生须携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聊城市警察培训学校(柳园路北首)进行现场目测和资格复审,目测和资格复审合格,方可网上确认、缴费。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部门或职位,计划录用l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聊城市其他职位。

    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2011年3月28日-3月29日(审核时间为9:00-16:00)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振兴路西首)一楼办理现场确认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7年、2008年、2009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考录职位,不实行网上缴费,2011年3月28日-3月29日(审核时间为9:00-16:00)持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下载填写的《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到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振兴路西首)一楼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确认后方可办理现场缴费手续。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除出具身份证(或复印件)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要出具个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1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

    省、市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在基层工作表现,择优推荐人选,市委组织部负责审定汇总。人选确定后,市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组织选调生参加网上报名。

    三、考试与资格审查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市县公安机关的笔试需加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

    各级机关(含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分标准。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报考市县公安机关的报考者须参加三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3日-4月24日。

    4月23日

    下午14∶00-15∶30   公安基础知识

    4月24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报考公安机关的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在聊城人事信息网(www.lcrs.gov.cn)、聊城人事考试网(www.lcks.com.cn)和聊城人才网(www.lc-rc.com)上公布。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聊城市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非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1年3月27日之前取得)、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报考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检察院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职位的,资格审查时除携带报考公务员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携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颁发证书的,应当提供司法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面试

    面试开始时间为2011年6月1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报考市县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的面试后需参加体能素质测评。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素质测评成绩未达标的取消体检和考察政审资格。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

    体能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同时可在聊城人事信息网(www.lcrs.gov.cn)和聊城人事考试网(www.lcks.com.cn)和聊城人才网(www.lc-rc.com)上查询。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由招考主管部门在聊城人事信息网(www.lcrs.gov.cn)、聊城人事考试网(www.lcks.com.cn)和聊城人才网(www.lc-rc.com)上公布。

    四、体检与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的职位上人员的空缺,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一)体检

    全市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小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报考市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体检、考察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全市各级机关及省垂直管理(驻聊)部门招考计划及招考职位

    具体招考计划及招考职位见附表

    七、咨询监督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              0635-826225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635-2189136

    (二)技术咨询电话:

    市人事考试中心:          0635-2189976

    (三)缴费咨询电话:

    市人事考试中心:          0635-2189977

    (四)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         0635-8228309

    八、其他

    本次考试,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附件:
1、2011年聊城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2、2011年聊城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3、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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