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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下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公告
来源: 时间:2016-08-01 00:00 编辑:联创世华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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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省下半年教师资格证笔试辅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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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人员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人员均可报考。

二、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9月3日9:00-9月8日17:00,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rencai/),选择“普通话水平测试”专栏,点击“在线报名”进入报名页面,进行网上报名:

1.选择“青岛”考区,注册登录。

2.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带“*”的栏目和考生相片为必填项,考生联系方式务必完整准确。

上传相片将用于办理《准考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如不符合下列要求,现场确认将不予,请考生慎重选用。相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证件照,使用生活照无效;相片应清晰显示考生头部和肩膀上部,不得佩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相片为JPG/JPEG格式,分辨率为390像素×567像素,不大于200K。

3.核实报名信息完整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网上报名信息。

(二)现场信息确认

9月8日-10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到青岛电子学校南校(青岛市市南区新昌路36号)办理信息确认及缴费手续。报名须持以下材料: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证件、护照,下同)。

2.测试费。根据鲁价费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测试费50元/人次。

如考生本人无法亲自确认,可委托他人持上述材料代为确认。

三、测试有关安排

(一)打印准考证

完成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rencai/),选择“普通话水平测试”专栏,依次点击“在线报名”、“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测试时间及考点

2016年下半年测试工作集中安排在10月份双休日进行,具体测试时间及考点以考生个人《准考证》注明为准。

(三)审核、公布测试成绩

测试成绩报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青岛教育人才网”于12月9日公布。

(四)领取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青岛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将及时予以接洽办理,于本批次测试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青岛教育人才网”公布领取证书有关事宜。

四、注意事项

1.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青岛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组织,每年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测试公告提前30日“青岛教育人才网”公布。

2.考生应按要求参加网上报名和现场信息确认,经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对因考生填报信息有误影响测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如考生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网上报名、现场信息确认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本次测试报名,逾期不再补办。

3.考生应严格遵守《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须知》(附件)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测试纪律。

4.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不组织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的培训,不指定相关教材。

5. 技术咨询电话:0551-65397811,政策咨询电话:82655717。

附件: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须知

一、测试方式

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国家普通话水平网络智能测试系统,以口试的方式进行。口试题型包括读单音节字词(10分,限时3.5分钟)、读多音节字词(20分,限时2.5分钟)、朗读短文(30分,限时4分钟)、命题说话(40分,限时3分钟)。测试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和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

二、测试流程

1.报到。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考点报到,两证缺一不可。

2.测试。 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场,到指定机位参加测试。

3.离场。考生测试完毕,将耳机放回原处,等待本场次考生全部测试结束,统一、安静地离开考场。

三、测试要求及违纪处理规定

(一)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弃考。

1.未按照本人《准考证》规定的报到时间到相应考点报到,迟到15分钟以上者;

2.未携带《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者。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取消本次测试成绩,禁考一年:

1.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测试的;

2.在测试过程中接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测试的;

4.由测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测试秩序。取消本次测试成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测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测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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