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精神,经城阳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城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聘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牢固。
2、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23周岁,60周岁以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为人正直、秉公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所在单位或住所地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能胜任陪审员的正常工作。
6、自愿从事并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和报酬(发放交通和就餐补贴),能够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二、聘任人民陪审员数量
本次拟从城阳区聘任人民陪审员14名。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一)报名。由区法院组织,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以组织推荐为主,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人民法院推荐。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组织推荐使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自荐使用)一式三份;(2)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其中,组织推荐的,由推荐单位出具;个人自荐的,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二)资格审查。由区法院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初审,然后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由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了解。
(三)确定名单。区法院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及审判工作需要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级法院审核。
(四)提请任命。将拟任人民陪审员名单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内,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额满之日结束
报名地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政工处(城阳区正阳路199号)
联系电话:87868710、87868368-3310、87868368-3313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