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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群 23025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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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见附件1)于2016年2月1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rsbrsc@163.com。
2.电子邮件标题统一按“考生×××(姓名)确认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位名称)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月1日24时前传真至010-66054118或发送扫描件至rsbrsc@163.com。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资格复审
(一)请考生于2月1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需为报名阶段上传的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直接下载,并贴好报考时提供的照片。报名期间未按要求填写、信息不全的,需另行提供补报材料)。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如学校放假无法盖章,可用就业推荐表代替。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开具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但须在2月1日前将《关于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承诺书》(见附件4)传真至总社人事部),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5),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7、其他材料:职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公开发表文章的复印件、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8、 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二)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人事一处收,邮编100801。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收到后不另行通知。
(三)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月24日、25日上午8:30至下午3:00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办公楼(一号楼)322房间报到。
三、面试安排
面试时间:面试拟于2016年2月26、27日进行,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分别开始,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2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下午12:5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各报考职位具体面试时间待考生携资格复审材料原件报到时通知。
面试地点:石化宾馆(北京市西城区东京畿道10号)。
四、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五、其他事项
(一)因考生自愿放弃、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出现递补情况时,将另行发布公告,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
(二)我社机关办公地点位于西单路口西北侧(中国银行总行西侧),搭乘地铁4号线(西单站F出口出站西行100米)即到。考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联系方式:010-66054766(电话)
010-66054118(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附件:1. 面试名单
2.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3. 同意报考证明
5. 待业证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
2016年1月20日